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结题验收管理,根据《山东省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列入山东省软科学研究计划组织实施的项目,均须按本办法进行结题验收。
第三条 项目结题验收工作坚持实事求是、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引入科学、规范的评价机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保证结题验收工作的严肃性。
第四条 结题验收主要考核项目是否完成《山东省软科学研究计划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注重考核研究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鼓励出高质量的研究成果。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 项目结题验收由省软科学管理部门负责,项目依托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 结题验收工作通过山东省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http://jihlx.sdstc.gov.cn/stdpms/以下简称“系统”)进行。
第七条 项目结题验收工作应在项目研究时限到期前准备完毕。为提高效率,规定每年度的1月、6月、10月为统一受理项目结题验收时间(具体时间安排,请关注“系统”提示信息)。
第三章 基本条件和要求
第八条 申请结题的项目应完成合同书规定的各项任务。
第九条 结题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1、重大项目
①研究(阶段性)成果获得省级或省直部门(市级)领导肯定性批示一次,或在省级或省直(市级)决策部门应用的证明一份;
②在国内核心期刊发表(拟发表)文章一篇;
③组织一次以本软科学研究成果为主题的专题学术活动。
2、重点项目
(1)研究(阶段性研究)成果在省级或省直(市级)决策部门应用的证明一份;
(2)在国内公开发行报刊发表(拟发表)文章一篇;
(3)组织一次以本软科学研究成果为主题的专题讲座或其它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
3、一般项目:研究成果被应用的证明一份。
第十条 申请结题的项目除了提交第九条规定的相关证明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山东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结题申请表》;
2、研究报告(格式见附件 );
3、研究简报(格式见附件 );
4、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以及研究成果时效性较强、决策参考应用价值较高的一般项目,应提交《软科学研究》(格式见附件 );
5、按规定或由合同书规定的其它材料。
第十一条 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结题申请不予批准:
1、未完成合同书规定的任务;
2、提供的结题材料不全;
3、 经文献复制检测系统检测,结果不符合要求;
4、项目经费使用违规;
5、未经批准超过合同书规定的研究时限半年以上。
第十二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通过山东省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提交结题申请及结题材料,经项目依托单位、项目归口管理(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规定提交到省软科学管理部门。
第四章 评审专家
第十三条 结题验收实行同行专家网上评审。专家从山东省软科学研究计划评审专家库中选取。
第十四条 专家评审内容:
1、课题研究内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2、研究的针对性、规范性及创新性;
3、研究水平及社会影响;
4、成果的推广应用前景。
第十五条 专家评审费用由项目依托单位承担。
第五章 验收程序及等级确定
第十六条 省软科学管理部门对项目结题验收申请审核同意后,进入网上评审程序。
第十七条 项目依托单位负责通过山东省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挑选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重大项目、重点项目由五位专家评审,一般项目由三位专家评审。
第十八条 省软科学管理部门通过山东省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统一向评审专家发送评审信息。评审专家登录山东省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所评项目填写评审意见,并给出评审等级、分数:A(相当于优秀)、B(相当于合格)、C(相当于不合格)。
第十九条 评为A的条件:在规定时间内高质量地完成合同书的各项任务,研究科学、规范,研究结果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对策措施符合实际,针对性、可操作性强,应用前景好;
评为B的条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合同书规定的各项任务,达到项目结题基本要求;
评为C的条件: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合同书规定的任务,或未达到项目结题基本要求。
第二十条 省科技厅软科学管理部门综合评审专家意见,按以下规则做出评审结论:
1、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五名专家评为A,或三名专家评为A、另两名为B、且平均得分在80分以上(含80分)的,专家评审结果为A;有三名以上专家评为C的,结果为C;其他情形的,结果为B。
2、一般项目:三名专家评为A,或两名专家评为A、另一名为B、且平均分在80分以上(含80分)的,专家评审结果为A;有两名以上(含两名)专家评为C的,结果为C;其他情形的,结果为B。
第二十一条 对专家评审结果为A的项目,省软科学管理部门将再次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审核,对无异议的优秀候选项目,在网上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仍无异议的,通过结题验收,等级确定为优秀。
专家评审结果为B的项目,通过结题验收,等级为合格。
专家评审最终结果为C的项目,不通过结题验收,项目依托单位须督促项目组进行修改完善,最迟在接到通知后半年内重新在网上提交结题申请。
第二十二条 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后,项目负责人应按要求通过山东省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填写《山东省软科学计划项目结题证书》,经项目依托单位、项目归口管理(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软科学管理部门。
第二十三条 省软科学管理部门对“山东省软科学计划项目结题证书”进行审核、同意后,由项目依托单位打印所有书面结题材料一份,并按要求签章后,报送省软科学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章 成果鉴定
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后,方可进行成果鉴定,其中重大项目、重点项目,须按照省科技成果管理办法,组织鉴定。
第七章 延期结题与项目中止
第二十五条 每年度最后一批结题为延期结题批次,因某种原因未能按期结题的项目,可根据系统提示在本批次结题。在项目申请及延期执行期内,项目负责人不得以负责人身份申报省级及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
第二十六条 对于经批准延期的项目,要按照批复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课题研究,并进行结题验收。
第二十七条 对未按时完成研究任务,又未及时提出延期申请,或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项目,或延期仍无法达到合同书规定的目标,继续研究已无意义的项目,或两次结题验收均被评定为C的项目,省软科学管理部门将做撤项处理。以上项目的负责人在撤项后的三年内不得申报新的省及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
第二十八条省软科学管理部门按年度对项目结题组织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对项目结题验收率低于规定的单位,将核减项目依托单位或归口管理(主管)部门的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申报限额。
第八章 其它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4年起实行。原《山东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结题管理办法(暂行)》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山东省软科学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O一三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