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院政字〔2012〕124号
菏泽学院研究生导师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学科建设,促进学术交流,规范研究生导师的管理工作,为学校独立开展研究生培养工作奠定良好基础,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研究生导师基本条件
第一条 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治学严谨、为人师表,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第二条 具有博士学位或副教授以上职称,有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有相对稳定的科学研究方向和较为突出的科研成果,能够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
二、研究生导师遴选程序
第三条 由个人提出申请,填写《菏泽学院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供相应材料。
第四条 相关院(系)审议确定初选人员名单,经科研处审核后报学校审批。
第五条 由学校向研究生招生单位推荐,经其批准后方获得导师资格。
第六条 鼓励在校教师以各种方式申请校外兼职研究生导师资格。
三、研究生导师职责
第七条 自觉遵守国家、聘任单位和学校有关研究生教育管理的各项政策、规章和制度。
第八条 负责确定研究生的研究课题,制订研究生培养计划并定期对研究生进行督促检查。
第九条 认真安排研究生课程学习、文献查阅、毕业论文选题、开题报告、课题调研、实验、学位论文的撰写及答辩等各个环节的工作,督促研究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位论文。
第十条 积极参与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并为研究生提供从事课题研究的条件和必要的助研津贴。
第十一条 积极开展研究生教育的研究工作,不断总结经验,探索和掌握研究生教育的规律,积累指导研究生的经验。
第十二条 负责向科研处递交研究生在校学习研究期间的基础归档材料,包括:培养计划、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学位论文任务书、研究计划、学位论文、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研究生发表的学术论文等。
四、研究生导师待遇
第十三条 导师津贴由科研处审核,在聘期内,按照硕士生导师200元/人·月、博士生导师500元/人·月发放,每年发放一次,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发放。
第十四条 每培养一名研究生毕业,学校按照硕士生5000元、博士生10000元的标准,对导师进行奖励。
第十五条 研究生导师指导学生的劳动计入工作量。
五、研究生导师的管理
第十六条 科研处负责研究生导师的日常管理工作,各院(系)为导师开展研究生培养工作创造必要条件,如开放实验室、提供必要的仪器设备等。
第十七条 取得所聘单位研究生导师资格,需将颁发的兼职研究生导师资格聘书或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报科研处备案。
第十八条 学校协同聘任单位定期对研究生导师指导研究生情况进行检查或考核,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十九条 研究生导师的解聘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将建议聘任单位解除其导师资格:
1.无正当理由对本人招收的研究生不进行正常的培养和指导;
2.所指导研究生的论文有严重政治问题或学术问题;
3.由于导师原因在培养过程中任务完成不好,或不服从安排,或因失职已经不适宜继续担任导师;
4.无正当理由长期不为研究生上课;
5.在招生、培养和学位授予工作中不实事求是,有舞弊、降格要求等行为,有损学位点和学校声誉。
6.凡被解聘的导师,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六、附则
第二十条 兼职研究生导师除了遵守本办法的相应条款,同时还要遵守聘任单位研究生导师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