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学术委员会建设,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菏泽学院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菏泽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遵循学术规律,遵守学术规范,尊重学术自由,倡导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维护学校的学术声誉,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成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一般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校学术委员会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部、所)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校学术委员会应充分考虑学校学科、专业构成情况,保证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按照自下而上民主推荐、公开公正遴选的方式产生候选人,经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
特邀委员由校长、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校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任期一般为4年,可连选连任,连任原则上不超过2届。校学术委员会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一般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也可以采取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等方式产生。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科研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日常事务工作。
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院(系、部、所)按照学科领域设置学术分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或审定下列事项: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校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评价评定或授权相关学术组织评价评定下列事项: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为学校下列决策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校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校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校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校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校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校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校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者校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特邀委员根据学校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校章程或者校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工作规范
第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校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校学术委员会员全体会议应有2/3(含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等方式做出决定。
第二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讨论事项所涉负责人是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该委员应回避;校学术委员会讨论事项所涉负责人与委员有配偶或直系亲属关系的,该委员应主动回避或被告知回避。
第二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校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校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菏泽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菏院政字〔2005〕3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